中油工程: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6-05 19:01:07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管理需要设立的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及工作机构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不少于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置、人员组成及调整由董事长商有关
董事后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原则上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人力资源
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无需是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公司管理层及有关部门应配合提名委员会履行职
责,积极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因工作需要,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提名委员会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委员会应当对所聘机构或者顾问的履历及背景进行调查,以保证所聘机构或者顾问形成意见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不得对公司利益产生侵害。所聘机构或者顾问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
指定的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权,或经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可以通
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通
知及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应以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决议或意见需超过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有关决议或意见应由参会的提名委员会委员签署。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
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发表意见,但相关责任仍由委托委员承担。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并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应当撤销其委员职务并更换委员人选。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根据会议表决结果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
第十八条 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
员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参与相关事项的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提名委员会委员和其他列席会议的
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
系,须予以回避。因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或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和其他会议材料作为公司
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整理并按公司统一规定归档,保存期限十年以上。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会议议程;委员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或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超
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提名委员会制修订,自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2017 年 9 月 18 日由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