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柏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配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6-05 17:06:5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配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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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配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 2024 年度差异化权益分配(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以及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亦不对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宜作任何形式的担保。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
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七、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信息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申请原因
1. 2024 年 2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
2024 年 9 月 9 日,公司完成回购,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5,154,00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1.15%。截至《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的业务申请》的申请日(以下简称“申请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累计持有公司股份 5,154,000 股,占股本总额 1.15%。
2. 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
3. 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 2024 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13 元(含税)。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回购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5,154,000 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应当进行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
二、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
息的业务申请》以及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关于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 2024 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13 元(含税)。
三、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计算依据、具体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属于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配;
(二)以申请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含)。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 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司总股本 449,070,000 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中的股份 5,154,000 股,以 443,916,000 股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50,162,508.00 元(含税)。
公司申请根据《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资本公积不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数变动为 0。因此: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是指参与分配的股东收到的每股现金红利。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0.113 元/股。
以申请日前一交易日(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司的收盘价 9.50 元/股为例测
算本次差异化分红对除权(息)参考价格的影响,结果如下: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9.50-0.113=9.387 元/股。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43,916,000×0.113)÷449,070,000≈0.112 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9.50-0.112=9.388 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9.387-9.388|÷9.387≈0.011%。
综上,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分红对除权(息)参考价影响较小。
四、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分红对除权(息)参考价影响较小,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