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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江股份:盘江股份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暨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5 16:25:52

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 编号:临 2025-028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暨修改《公司章程》
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5 年 6 月 5 日,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以
通讯方式召开第七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配套规则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25-026),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将不再设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基于此,公司拟废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并对《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予以相应修改。
二、《公司章程》修改内容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主要内容为完善法定代表人相关规定、股东及股东会制度、董事、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制度等,为突出修改重点,其他修改内容还包括部分文字表述调整,如删除“监事会”、“监事”、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调整条款序号等未逐一列示。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1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2 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三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
助。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3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加资本: 本:
4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 第三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
5 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第四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四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年内不得转让。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的本公司股份。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7 使相应的表决权;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
(五)查阅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
…… 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查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第四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第四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8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向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9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法院撤销。 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
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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