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科力: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公告时间:2025-06-05 15:33:08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二零二五年六月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确保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顺利召开,特制定大会须知如下,望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守执行:
一、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权益;
二、股东大会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以确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三、出席大会的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但需由公司统一安排发言和解答;
四、任何人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和会议程序;会议期间请关闭手机或将其调至振动状态。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 程 安 排
一、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 年 6 月 13 日(星期五)下午 13:00 开始
召开地点: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新材料产业园(民祥路 29 号)二楼会议室二、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日期:2025 年 6 月 13 日(星期五)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三、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五、股权登记日:2025 年 6 月 6 日
六、参加会议对象:
1、截至 2025 年 6 月 6 日(星期五)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七、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介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及所持股份数
(二)审议大会提案并表决
1. 审议《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 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3. 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三)统计并宣读表决结果
(四)签署相关文件
(五)宣读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六)宣读法律意见书
(七)会议结束
八、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无锡市锡山区东港新材料产业园(民祥路 29 号)
联系电话:0510-88263255
传 真:0510-88260752
联 系 人:常俊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议案一: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
进行修订,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同步修订《股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公司治理制度,废止《监事会议事规
则》。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第一条 为维护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公司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在登记 公司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在江苏省无
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代码为 9132020071491965XM。 用代码为 9132020071491965XM。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
事会决定。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股 份 第三章 股 份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
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值人民币 1.00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五)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