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本信息: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6-04 21:45:54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本信息”
或“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或“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之规定,特制定《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公司拟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在于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确定标准及持有人情况
(一)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影响的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核心骨干,所有参加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不包含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总人数在初始设立时不超过 62 人(不含预留部分)。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以员工认购数量为准。
若出现部分员工出现放弃认购情形,董事会授权管理委员会将该部分权益份额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计提的专项奖励基金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如有),本员工持股计划提取的奖励基金不超过2,827.50 万元(含预留部分),所提取的奖励基金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当期费用。
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涉及杠杆资金,不存在公司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第三方向参与对象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的情形。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其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法本信息A股普通股股票。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员工持股计划受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136.79万股(含预留部分),占公司目前总股本42,870.89万股的0.32%。最终受让股份数量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实际认购情况确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标的股票总数不包括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购买股票价格的确定方法和定价依据
(一)购买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员工持股计划受让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为20.67元/股(含预留部分)。本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为2025年6月3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之日至相应批次标的股票完成过户日之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宜,标的股票的受让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二)定价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购买价格及确定方法,是以促进公司长远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同时兼顾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对参与人员合理的激励作用而确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包括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核心骨干,上述人员均对保障公司战略执行、提升市场竞争力和促进未来业绩增长有着直接且重要的影响。公司认为,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以合理的激励
成本实现对该部分人员的激励,可以真正提升参加对象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参加对象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统一,从而推动公司整体目标的实现。
本员工持股计划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通过综合考量公司当前面临的人才竞争状况、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费用成本及核心团队的参与意愿等因素,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取得公司股票。本员工持股计划受让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为20.67元/股,为2025年6月3日公司股票收盘价。该定价方式能够体现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同时公司也设置了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和分期归属机制,体现了激励与约束对等要求;员工持股计划内在的激励机制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积极正面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归属安排及业绩考核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不超过60个月,自公司公告首次授予部分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存续期满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即终止,也可经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审批程序延长。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出售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4、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信息敏感期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出售的,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的锁定期及归属安排
1、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为12个月,锁定期自公司公告相应批次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5年-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考核,根据各考核年度的考核结果且满足锁定期要求后,持有人所持首次授予部分标的股票分三个批次归属,各批次归属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30%、30%、40%。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的标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归属安排。
3、持股计划的交易限制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未来关于上述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期间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则参照最新规定执行。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含预留部分)
各年度业绩考核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2025 年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
率不低于 10%
第二个归属期 2026 年 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低于20%
第三个归属期 2027 年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 年营业收入增长
率不低于 30%
各归属期,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相应归属期所有持有人的权益均不得归属,由管理委员会无偿收回,并由管理委员会届时决定收回后的权益处置事宜。
2、持有人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当年实际可归属的份额,同时与其对应考核年度的个人考核评价结果(R)挂钩,归属比例(D)依据持有人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如下:
考核等级 考核结果(R)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D)
S/A/B+ R≥B+ 100%
B/C R≤B 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则持有人实际归属持股计划份额=当年计划归属份额×个人层面归属比例(D)。
员工个人未能归属的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无偿收回。管理委员会可以将该部分份额按照以下方案进行处理:
(1)转让给员工持股计划原持有人或其他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员工(单个员工所持全部在存续期内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2)将该部分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在本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前择机在市场出售,出售后所获收益返还公司;
(3)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决定处置事宜。
第九条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及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二)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议案,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该回避表决。
(四)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计划推出前征求员工意见的情况,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五)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等文件。
(六)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