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信视像: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时间:2025-06-04 19:50:08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
内部报告管理,便于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等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报告,说明相关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的影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报告义务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后续有,下同)、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股东;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要负责人员或指定联络人;
(四)公司及下属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其他由于其所任职务或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公司重要参股公司。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证券部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及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各控股子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 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管
理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及其进展情况时,各相关部门、各子公司、参股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 重要会议
第六条 重要会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分公
司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或其他专项会议审议的涉及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事项以及就该等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
第七条 重要会议事项,应在知悉或应当知悉该事项需要履行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股东会等审批程序或进行信息披露时,以及董事会、监事会等就该事项形成决议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节 重大交易
第八条 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九条 重大交易事项(对外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涉及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不论数额大小,均需要在担保合同、财务资助合同签署前、履行审批程序或提供担保、财务资助事实发生前及时进行
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日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的,也应及时报告。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报告标准。
第三节 重大日常交易
第十条 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下列类型的交易: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上述日常交易事项的,则适用本章第二节规定。
第十一条 日常交易事项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一)涉及本制度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二)涉及本制度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至(五)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四节 重大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
时报告: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第十四条 涉及到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需要在担保
合同签署前、履行审批程序或担保事实发生前进行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日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的,也应及时报告。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对存在与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应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报告标准。
第五节 重大风险事项
第十五条 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 30%;
(七)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八)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九)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四)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个月以上,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发生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负面影响事件,例如:1. 发
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2. 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3. 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等;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十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六条 出现重大风险事项的,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等报告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
第六节 重大变更事项
第十七条 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会计差错更正;
(四)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包含中国境内和境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六)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七)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八)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