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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凤祥: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3 17:18:43

股票简称:老凤祥 股票代码:600612 编号:临 2025-024
老凤祥 B 900905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经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对原《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名称及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在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施行。详情如下:
序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的内容
1 名称:《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名称:《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
议事规则》 规则》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
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 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 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
2 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
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 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 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
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 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因并公告。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
3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面反馈意见。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告。 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4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 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行召集和主持。 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
5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
出请求。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
集和主持。 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 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于 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6 东大会通知时,披露公告并承诺在提议 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间,其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10%。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于百分之十。
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配合。
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7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 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
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 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
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 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
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
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
8 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9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第
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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