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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集成: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告时间:2025-06-02 15:32:49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2025 年 5 月)
经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根据最新修订的《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 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1.将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2.删除公司章程》第七章“监事会”的内容;
3.除上述调整外, 公司章程》其余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 原文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
1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程。 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新增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4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5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和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6 指公司的联席总裁、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财务负责人等。 责人等。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7 新增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股票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等权利。 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8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9 面值。 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85,031.6427 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85,031.6427
10 股 , 股 本 结 构 为 :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万 股 , 股 本 结 构 为 :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585,031.6427 万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585,031.6427 万股,其他类别股 0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11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人提供任何资助。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2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批准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 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 五)项、
(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13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
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 五)项、 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
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4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15 押权的标的。 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
16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 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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