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啤酒:《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修正案
公告时间:2025-06-02 15:33:07
证券代码:000729 证券简称:燕京啤酒 公告编号:2025-55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修正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 年 5 月 30 日,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
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对《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修正案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全文于
2025 年 6 月 3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修订情况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 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 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 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管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
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信息披露事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管指引第 5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公司章程》、《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的要求, 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的要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 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除董事会秘书 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除董事会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 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 权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 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保守商业秘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监事及密的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尚 高级管理人员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获取不当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 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离职后应当 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
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者其他欺诈活动。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
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 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在内幕信息公 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在内幕信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 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 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 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公 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 谈等方式。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中的保密工作,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对公司、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 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导,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 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未公开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 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
息。 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 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 露, 应立即通知公司,需要公告的,公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通过符合条件媒 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体发布公告,同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告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同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 2010 年 2 月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2010年2月27
27 日召开的第五届第五次董事会审议 日召开的第五届第五次董事会审议通
通过后实施。 过后实施。2022年4月26日第八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改,2025年5
月30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第二次修改。
第十三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 第十三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 司董事会。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
法 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办法 律、法 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进行修改。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 本办法进行修改。本制度未尽事宜,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上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定执行。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