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光华芯: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5-05-30 18:45:41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科创板上市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相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并在苏州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91320505591155353G。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3,900,000 股,于 2022 年 4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Suzhou Everbright Photonics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苏州市高新区漓江路 56 号,邮政编码 21516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627.9943 万元。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股东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决议,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积极利用各方资源,从事光电子芯片、器件及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为股东谋取最大合法利益。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电子产品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光电子芯片、器件及系统的研究、开发、封装、销售;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9663.4952 万股,面额股
的每股金额为 1.00 元。公司发起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企业苏州华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英镭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春长光精密仪器集团有限公司、国投(上海)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伊犁苏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璞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科院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武汉)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东湖华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达润长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投(宁波)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芯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橙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芯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道丰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
各发起人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数量、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和持股比例如下 表:
认购股本(万 持股比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股) (%)
1 苏州华丰投资中心(有限合 2,493.0000 净资产折股 2020/7/31 25.7981
伙)
2 苏州英镭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2,010.0000 净资产折股 2020/7/31 20.7999
(有限合伙)
3 长春长光精密仪器集团有限 887.0000 净资产折股 2020/7/31 9.1789
公司
4 国投(上海)科技成果转化创 801.5294 净资产折股 2020/7/31 8.2944
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5 伊犁苏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662.4946 净资产折股 2020/7/31 6.8556
(有限合伙)
6 宁波璞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654.0000 净资产折股 2020/7/31 6.7677
(有限合伙)
中科院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
7 资基金(武汉)合伙企业(有 500.9559 净资产折股 2020/7/31 5.1840
限合伙)
8 武汉东湖华科创业投资中心 469.0000 净资产折股 2020/7/31 4.8533
(有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达润长光
9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300.0000 净资产折股 2020/7/31 3.1045
伙)
国投(宁波)科技成果转化创
10 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250.3218 净资产折股 2020/7/31 2.5905
伙)
11 苏州芯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215.0000 净资产折股 2020/7/31 2.2249
(有限合伙)
12 苏州橙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200.3823 净资产折股 2020/7/31 2.0736
(有限合伙)
13 苏州芯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200.0000 净资产折股 2020/7/31 2.0696
(有限合伙)
14 南京道丰投资管理中心(普通 19.8112 净资产折股 2020/7/31 0.2050
合伙)
总计 9,663.4952 净资产折股 2020/7/31 100.0000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7,627.9943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 17,627.9943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自身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