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合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8 19:29:51
证券代码:300457 证券简称:赢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0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召
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1、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回购注销 97,250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总
股本因此回购注销减少 97,250 股,由 649,192,963 股变更为 649,095,713 股,
注册资本由 649,192,963 元变更为 649,095,713 元。
2、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将注册地址由“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
寮社区宝山路 19 号晔明模具工业园 B 栋 202”,变更为“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
道圳美社区圳园路 98 号光明天安云谷产业园 1 栋 A 座 703”。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
废止。同时,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
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完善。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订)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圳美
2 社区宝山路 19 号晔明模具工业园 B 栋 202; 社区圳园路 98 号光明天安云谷产业园 1 栋 A 座
邮政编码:518132 703(邮政编码:51810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49,192,96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49,095,713
元。 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公司注册
3 资本总额变更的,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同意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可以通过决议
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
登记手续。
第八条 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事务的董事或者总裁担任,由董事会过半数选
举产生或变更。
4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裁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无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5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6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7 公司的 CEO、财务总监、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的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等董事会认定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建成世界一流专业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建成世界一流的锂
8 工厂,振兴民族先进装备工业。 电装备和电子雾化产品提供商,帮助客户卓越,
成就奋斗者梦想。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共 33 名,持股数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共 33 名,持股数
量及比例具体情况如下:…… 量及比例具体情况如下:……
9 以上发起人以净资产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已于
2011 年 7 月 29 日前完成出资。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5,850 万股、面
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49,192,963 股,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10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649,192,963 股, 649,095,713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其他种类股 0 股。 649,095,713 股,其他类别股 0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任何资助。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11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