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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联新材: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鑫宙新材、刘晓春、王小伟、王银彬)

公告时间:2025-05-09 20:49:14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瑞联新材
股票代码:688550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西安鑫宙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 34 号摩尔中心 C 座 902 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刘晓春
住所及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王小伟
住所及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王银彬
住所及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权益变动性质:持股 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及部分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权益变动触及 15%
签署日期:2025 年 5 月 9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其他附加生效条件。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信息...... 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5
1、基本情况...... 5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的董事及主要责任人情况...... 5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5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5
(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 6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
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6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6 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所控制
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7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9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9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股份增持计划...... 9
第四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 ...... 10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0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10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1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2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3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14
一、 备查文件目录...... 14
二、 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4
第一节 释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瑞联新材/上市公司/公 指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鑫 指 西安鑫宙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宙新材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刘 指 刘晓春
晓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王 指 王小伟
小伟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王 指 王银彬
银彬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西安鑫宙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刘晓春、王小伟、王银彬
本报告/本报告书 指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5 年 3 月 21 日至 2025 年 5 月 9 日,鑫宙新材通过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6,506,773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3.78%;2025 年 3 月 28 日,刘晓春与股东王小伟、王
本次权益变动 指 银彬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就上市公司相
关事项采取一致行动。刘晓春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王小伟、
王银彬、鑫宙新材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25,816,014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15.00%,权益变动触及 15%。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本报告书中,如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信息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西安鑫宙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通讯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 34 号摩尔中心 C 座 9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银彬
注册资本 20,000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1MAE7M7G0XP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期限 2024-12-06 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化
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新材料技术推广
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国内贸
经营范围 易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主要股东姓名 刘晓春持股 48.54%,王小伟持股 11.43%,王银彬持股
8.50%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的董事及主要责任人情况
姓名 职务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他国
家或地区居留权
王银彬 执行董事兼总经 男 中国 西安 否
理,财务负责人
王小伟 监事 男 中国 西安 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姓名 刘晓春
性别 男
住所及通讯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 是,取得香港永久居留权
居留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姓名 王小伟
性别 男
住所及通讯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 否
居留权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四
姓名 王银彬
性别 男
住所及通讯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 否
居留权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瑞联新材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
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刘晓春先生是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刘晓春先生持有鑫宙新材 48.54%股权,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刘晓春先生作为持有鑫宙新材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鑫宙新材均持有瑞联新材股份,为一致行动人。
2025 年 3 月 28 日,刘晓春与股东王小伟、王银彬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各方一致同意就上市公司相关事项采取一致行动。
综上,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互为一致行动关系,各方持有瑞联新材的股份合并计算。
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所
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刘晓春先生为上市公司董事,持有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1,698,01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6.80%;王小伟先生为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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