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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联新材: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触及15%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09 20:49:10

证券代码:688550 证券简称:瑞联新材 公告编号:2025-044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
触及 15%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为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联新材”或“公司”)股东增持股份及部分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所致,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刘晓春及其一致行动人西安鑫宙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宙新材”)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7,473,32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15%。2025 年 3 月 21 日至 2025 年 5 月 9 日,鑫宙新材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6,506,77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78%;2025年 3 月 28 日,刘晓春与股东王小伟、王银彬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就上市公司相关事项采取一致行动。
本次权益变动后,刘晓春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王小伟、王银彬、鑫宙新材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25,816,01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00%,权益变动触及 15%。
股东为本次权益变动而支付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的资金。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拥有权益的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公司于近日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刘晓春及其一致行动人发来的《关于权益变动触及 15%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企业名称 西安鑫宙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 34 号摩尔中心 C 座 9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银彬
注册资本 20,000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1MAE7M7G0XP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期限 2024-12-06 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化工产
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化
经营范围 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国内贸易代理;货物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姓名 刘晓春持股 48.54%,王小伟持股 11.43%,王银彬持股 8.50%
2、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姓名 刘晓春
性别 男
住所及通讯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 是,取得香港永久居留权
居留权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姓名 王小伟
性别 男
住所及通讯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 否
居留权
4、信息披露义务人四
姓名 王银彬
性别 男
住所及通讯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 否
居留权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前,刘晓春及一致行动人鑫宙新材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刘晓春 11,698,016 6.80
鑫宙新材 无限售流通股 5,775,305 3.36
合计 17,473,321 10.15
注:本次权益变动前为截至 2025 年 3 月 4 日刘晓春和鑫宙新材的持股情况。
2、本次权益变动明细
2025 年 3 月 21 日至 2025 年 5 月 9 日,鑫宙新材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
持公司股份 6,506,77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78%;此外,2025 年 3 月 28 日刘晓
春与股东王小伟、王银彬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就上市公司相关
事项采取一致行动,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及部分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暨权益变动触及 1%的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
3、本次权益变动后,刘晓春及一致行动人王小伟、王银彬、鑫宙新材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刘晓春 11,698,016 6.80
鑫宙新材 12,282,078 7.14
王小伟 无限售流通股 1,370,072 0.80
王银彬 465,848 0.27
合计 25,816,014 15.00
注:1、本次权益变动后为截至 2025 年 5 月 9 日刘晓春及一致行动人王小伟、王银彬、
鑫宙新材的持股情况。
2、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限制转让的情况。
3、本次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9 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情形及其相关承诺。
4、本表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据之和尾数不符的,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为公司股东增持股份及部分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所致,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是股东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的认可而采取的行为,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拥有权益的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和《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9 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的相关规定,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在触及或者跨越 5%及其整数倍时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刘晓春先生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触及 15%,权益变动适用变动触及 5%整数倍的情形,故需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情请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权益变动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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