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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长方:关于长方集团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09 19:25:42

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128号卓越城一期一栋5层 邮编: 518049
电话:0755-28011818 网址:www.brlaw.com.cn
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百瑞SZ会字202505-1号
致: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百瑞”)接受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的法律意见。
百瑞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含当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百瑞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百瑞假设:1、贵公司提供给百瑞文件中的盖章、
签字均真实,所有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一致;2、贵公司所提供给百瑞文
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无隐瞒、遗
漏和误导之处。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2025年3月29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发布了《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等予以公说明。其中,通知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
已达20日(不含会议召开当日)。
2025年4月29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发布了《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股东增加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
告》,称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7日收到股东共青城长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关于增加临时提案的通知函》,为提高决策效率,共青城长方提议将《关于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以临时提案方式提交至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一并审议。
2025年4月29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发布了《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增加临时提案后)》公告,重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予以说明。
经百瑞律师验证,共青城长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持有贵公司3.15%的股东,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规定,共青城长方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有权提出临时议案,其向贵公司董事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日期距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0日(不含会议召开当日)。贵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已在收到临时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且公告了
临时提案的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025年5月9日下午14:3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人民路221号B5栋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
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百瑞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8名,代表贵公司股份40,398,76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81%。
经百瑞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209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275,870,53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42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7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16,269,298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108%。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百瑞律师。
百瑞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百瑞律师验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贵公司股东大会的职
权范围,股东共青城长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出的临时议案《关于投资
性房地产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有关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1 《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 《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 《关于 2024 年度决算报告的议案》
6 《关于董事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7 《关于监事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8 《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9 《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及其他企业申请授信或借款额度并提供资
产抵押及预计担保额度、开展票据池/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10 《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1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2 《关于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关于董事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的关联股东吴涛祥先
生、江玮先生、刘志刚先生已回避表决,《关于监事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的关联股东余小灵先生已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各
项议案表决情况具体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汇总表》。
百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贵
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百瑞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百瑞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附件: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汇总表
表决情况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 占出席 占出席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
序 议案名称 会议股 会议股 会议股 议中小股 议中小股 议中小股
号 股数 东所持 股数 东所持 股数 东所持 股数 东所持有 股数 东所持有 股数 东所持有
(股) 有效表 (股) 有效表 (股) 有效表 (股) 效表决权 (股) 效表决权 (股) 效表决权
决权股 决权股 决权股 股份总数 股份总数 股份总数
份总数 份总数 份总数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1 《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314,307,076 99.3796%1,317,922 0.4167% 644,300 0.2037% 243,439,518 99.2004% 1,317.922 0.5370% 644,300 0.2625%
案》
2 《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314,227,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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