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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药业: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5-09 18:48:5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709号《关于同意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龙药业”或“发行人”或“公司”)于2023年9月21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9,352,74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2.29元/股,认购款合计人民币30,200.00万元,扣除发行相关费用716.37万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29,483.6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9月27日到账,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1235号)。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盘龙药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中泰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杨圣志、王彦忠
联系电话 010-59013883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864
注册资本 10,628.096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盘龙生态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谢晓林
一般项目: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货物进出
口;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
品);中草药收购;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
医疗器械生产;化妆品零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
预包装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
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经营范围 营活动)。许可项目:药品进出口;药品生产;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
学品);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消毒器
械生产;药品零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第二类医疗器械生
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生产;保健用
品(非食品)生产;保健用品(非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生产;食品生产;特
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食品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
联系电话 029-83338888-8832
传真 029-83592658
董事会秘书 吴杰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3 年 10 月 26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中泰证券作为盘龙药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中泰证券及保荐代表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规定,在发行人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行承诺的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发表意见;
6、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规定等事项;
7、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核查报告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五、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评估师及律师提供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在所有重大方面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瑞强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证券服务机构。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和持续督导的过程中,该等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履行相应职责,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参与相关问题的讨论、协商并发表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事项。
九、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剩余金额为
170,169,120.93元(包含募集资金利息收入并扣减手续费),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杨圣志 王彦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王洪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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