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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晟信息: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5-07 18:25:48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晟信息”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
限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截止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出具日,持续督导期已届
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志晟信息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832171
注册资本 100,233,235
注册地址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 50 号万达广场 B 座 1-1601
主要办公地址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友谊路 128 号志晟信息大厦
法定代表人 穆志刚
实际控制人 穆志刚、阎梅
联系人 成灵灵
联系电话 03165123333-801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数量 14,530,435 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
16,710,000 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本次证券发行价格 6.80 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 9,880.70 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
11,362.80 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募集资金净额 8,433.17 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
9,915.27 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11 月 15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北京证券交易所

中泰证券作为志晟信息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调推荐工作
保荐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问询函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推荐本次发行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工作
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定,履行职责。包括: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2、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各项制度:协助和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和要求等,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3、督促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就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等内容发表意见;持续关注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4、持续关注公司运作情况,充分了解公司及其业务,通过日常沟通、定期
或不定期回访、查阅资料,关注公司日常经营、证券交易和媒体报道等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5、督促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守承诺,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进展情况,督促相关主体及时、充分履行承诺;
6、做好募集资金使用的督导、核查工作,每(半)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年出具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核查报告;
7、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要求进行风险排查或专项核查并报送报告;
8、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变更
志晟信息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中泰证券委派保荐
代表人王秀娟女士和郑杰先生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2022 年 9 月 20 日,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郑杰先生因个人工作变动原因,
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有序进行,中泰证券委派汪志伟先生接替郑杰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对公司持续督导职责。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王秀娟女士和汪志伟先生。
公司已于 2022 年 9 月 20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平台披露《关于变更持续
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2)。
(二)信息披露违规及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志晟信息于 2024 年 2 月 8 日披露《2023 年年度业绩快报》,后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披露《2023 年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业绩快报中营业收入由20,756.65万元修正为15,142.84万元,差异金额5,613.81万元,差异幅度为27.05%。志晟信息未及时披露修正公告,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志晟信息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披露《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后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披露《关于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更正公告》。其中,营业收入调减
356.92 万元,调减比例为 3.81%,营业成本调减 332.30 万元,调减比例为 5.41%。
公司未能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2023 年度,志晟信息财务人员误将募集资金专户内的合计 20.44 万元款项用
于支付不属于募集资金项目的费用,构成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志晟信息已于 2024年 4 月将上述款项退回募集资金专户。
保荐机构知悉上述业绩快报修正及三季度报告更正事项后,提示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做好财务核算工作及持续信息披露工作,提请公司加强对财务部、主要管理人员的培训,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保荐机构知悉上述违规使用募集资金事项后,提示公司及时信息披露,提请公司加强对公司财务部、主要管理人员的培训,避免再次发生此类情况。
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4 年 5 月 7 日下发《关于对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 11.3 条的规定,对志晟信息、董事长兼总经理穆志刚、财务总监李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三)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2022 年 8 月 18 日,志晟信息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募投项目“智慧城市联合实验室项目”正处于建设过程中,但前期在募集资金尚未到位的情况下,公司可预先投入的资金较为有限,同时公共卫生事件反复导致公司新技术及应用落地进度延迟,因而导致实验室项目设备采购时间及建设进度均有所延后。为保证募投项目建设成果能满足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的要求,同时保障募集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率以及投资者充分、准确了解项目情况,公司经审慎、合理评估,并结合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对项目建设计划进行了重新审议,决定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智慧城市联合实验室
项目”的规划建设期延长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

2023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募投项目“智慧城市行业应用研发项目”正处于研发及产品迭代过程,为保证募投项目建设成果能满足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的要求,同时保障募集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率,公司经审慎、合理评估,并结合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对项目建设计划进行了重新审议,决定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智
慧城市行业应用研发项目”的规划建设期延长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
中泰证券对该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四)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将该项目募集资金余额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023 年 8 月 23 日,志晟信息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3 年 9 月 12 日,志晟信息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将该项目募集资金余额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基于市场环境等外部因素,结合公司聚焦智慧城市业务战略布局,为巩固公司市场优势,降低子公司管理风险,专注于技术及产品的研发,并避免募集资金长期闲置和固定资产投入的浪费,公司经审慎评估,拟将“智慧城市联合实验室项目”的建设终止并将该项目募集资金余额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中泰证券对该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四、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二)持续督导阶段
除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三、(二)信息披露违规及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披露的事项外,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主要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职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配合保荐机构、发行人提供专业意见。上述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独立、公正、勤勉、尽责,在协助志晟信息规范公司行为等各方面均尽职尽责,发表相关专业意见并出具相关报告,充分发挥了中介机构的作用。
六、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七、其他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中泰证券持续督
导期限届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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