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优新材: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5月制定)
公告时间:2025-05-07 17:44:02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5 年 5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有偿或者无偿地以货币资金、委托贷款、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外部主体(包括参股公司)提供资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
(二)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或预付款失去实际业务支撑;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公司及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总裁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同时根据《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关注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
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不得低于同期本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部应负责做好接受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对财务资助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三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财务部具体经办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被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公司财务部应当密切关注被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等情况,积极防范风险。在被资助对象具有不能按期还款的风险时,及时通知董事长、总裁以及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就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对象的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的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据《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财务资助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相关业务规则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财务部、内部审计部等相关部门应协助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5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