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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喜鸟:董事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4月28日修订)

公告时间:2025-04-29 19:23:45

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4月28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
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
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
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
其他导致董事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

第六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职的相关情况,
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时,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 虑解职理由和董事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九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十条 公司董事应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
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离职董事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应于正式离职 5 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
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
料、 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过程由董事会秘书监交,交接记录存档备
查。
第十二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
继续履行。若董事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应在离职前提交书
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
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履行承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
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在任
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
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六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 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
应的赔 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的持股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1、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
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 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
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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