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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集团:安泰集团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4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4-29 19:24:17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明确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
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议事及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
策中心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
程”),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的地位
(一)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受股东会委托,
负责经营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会
负责。
(二)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
使职权,不得超越职权范围,并不得干涉董事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并应当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
次。每年首次定期会议原则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四个月内召开。
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第四条 临时会议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1.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2.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4.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5.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6.经理提议时;
7.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1. 提议人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
(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3)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4)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5)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2.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
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3.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
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4.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
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五条 列席董事会的人员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列席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列
席会议。
第六条 提案的拟定
(一)董事长负责组织拟定下列提案:
1.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2.公司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及上市;3.收购公司股票;
4.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5.董事长权限内的有关公司人事的提名。
(二)总经理负责组织拟定下列提案:
1.公司年度发展计划、生产经营计划;
2.公司贷款、担保;
3.公司的交易行为(包括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收购、出售、
对外投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
4.在总经理权限内的有关公司人事提名、任免;
5.有关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
(三)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拟定下列提案:
1.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2.公司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3.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拟定下列提案:
1.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和支付方式的议案;
2.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3.协助财务负责人拟定公司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有关公司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兼并、置换方
案的拟定,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聘请行业领域内的专家,及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资
产评估师、律师等组成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认真讨论评审;
2.如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
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在讨论评审的基础上拟定具体方案,该方案应当充分说明项目有关情
况,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分析、盈利预测、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
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等。
(六)有关公司关联交易的提案应详细说明关联企业或关联人士的基本
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交易性质、交易方式、有关协议的主
要内容、交易价格或定价方式、对公司是否有利。必要时应当聘
请律师、资产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进行审查。
(七)有关公司贷款的提案应包括担保或贷款金额、贷款的用途、贷款
期限、对公司财务结构的影响等。
(八)有关公司对外担保的提案的拟定,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对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充分调查,并要
求被担保人提供如下资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3) 董事会、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经理人员名单;
(4) 信用等级的证明文件;
(5)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6) 贷款用途的详细说明;
(7) 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8) 发展前景的说明;
(9) 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必要文件。
公司认为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协助调查。
2.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调查完成后作出详细的调查分析报告。
(九)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
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
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
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十)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3.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一)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公司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二日
将盖有公司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
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
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二)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1、2 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
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
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三)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
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
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
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
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九条 会议的召开
(一)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二)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
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
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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