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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玛科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4-29 15:39:57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2021 年 6 月 15 日,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玛科技”
“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需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于 2022 年8 月 5 日召开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由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工作需要,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担任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机构,并与华泰联合证券签署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度发行可转债保荐协议》。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中信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华泰联合证券承接。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上市,华泰联合证券
担任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截至目前,华泰联合证券对爱玛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定持续督导期均已届满,根据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2 号丰铭国际大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赵乃骥、杨阳
联系电话 010-57615991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529
注册资本 861,925,107 元
注册地址 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南区爱玛路 5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南区爱玛路 5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剑
实际控制人 张剑、张格格
联系人 王春彦

情况 内容
联系电话 022-59596888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
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
1、尽职推荐工作 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
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
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
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
情况 事后及时审阅。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2024
年 3 月 25 日至 4 月 9 日,2025 年 3 月 31 日至 4 月 1 日及 2025
(2)现场检查情况 年 4 月 11 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
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制运行情况;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合规性的制度。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等。保荐
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用情况。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68,086.38
情况 万元,投资于“天津爱玛电动自行车整车及配件加工制造一期项
目至六期项目”“天津爱玛电动自行车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江
苏爱玛塑件喷涂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天津爱玛研发中心建设项
目”“江苏爱玛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爱玛科技信息化升级及大数
据平台建设项目”“爱玛科技终端店面营销网络升级项目”“补充
流动资金项目”。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
投入 169,433.09 万元(含已结算利息),前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项目 工作内容
涉及的专户销户手续均办理完毕。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9,379.74 万元,投资于“丽水车业新能源智慧出行项目(一期)”
“爱玛科技营销网络升级项目”。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 123,068.10 万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
人民币 81,311.48 万元(含累计收到的存款利息和理财产品产生
的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净额),其中募集资金专户 60,511.48 万
元,理财专用账户 20,800.00 万元。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发行人召开的主要股东大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资料,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
股东大会情况 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
大事项的决策情况,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持续督导期内,2022 年 12 月 29 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发表专项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经
就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
项,均为公司开展日常经营活动所需,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
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亦不
会因此类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产生重大依赖。保荐机构对公司本
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
2023 年 3 月 20 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部分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事项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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