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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成飞:中航成飞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4-29 02:13:22

中航成飞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航成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航成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保密原则。公司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防科技工业行业管理部门、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保密管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规划;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敏感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七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由证券与资本管理办公室安排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通畅,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投资者联系电话号码和邮箱地址等信息,如有变更及时公布。
第八条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相关信息。
公司如在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及时公示和更新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
第九条 公司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通过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由证券与资本管理办公室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
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十条 公司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见附件 1),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刊载。
第十一条 公司接受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开展调研活动,进行现场参观和座谈沟通。
调研来访者应填写《投资者来访联系表》(见附件 2),出具单位证明及身份证信息,到公司后填写《投资者来访登记表》(见附件 3)并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见附件 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司证券与资本管理办公室负责牵头,有关部门或子公司配合,合理、妥善安排投资者调研接待活动,避免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参观路线需经公司保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公司开展调研活动后,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

调研活动后,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核实中发现签署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有权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组织安排工作,股东大会在召开时间、地点和方式等方面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会的便利性,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一般情况下,公司参与投资
者说明会的人员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一般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及时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报道和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节组织申请调节。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九)组织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培训;
(十)获取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的公司规划、经营、管理、财务等各方面信息,及时获知公司重大事项;
(十一)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和指导。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负责人,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机构为证券与资本管理办公室,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在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领导下进行组织与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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