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蕊斯: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28 22:39:00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
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本公司和 4 家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具体单位包括:本公司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和子公司蕊心(赣州)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普蕊斯(杭州)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蕊心(广州)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蕊思(广州)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1、 运营管理层面: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发展战略、企业文化、社会责任;
2、 会计管理层面:财务报告;
3、 业务控制层面:货币资金管理、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项目成本预算和项目进
度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对外担保管理、募集资金管理、信息披露;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货币资金、销售管理风险、采购管理风险、资产管理风险、关联交易风险、对外担保风险、募集资金管理风险、信息披露风险、反腐败内部控制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相关规章制度,结合自身的经营模式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划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所采用的认定标准直接取决于由于内部控制缺陷的存在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这种重要程度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1)该缺陷是否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企业的内部控制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错报。(2)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潜在错报金额的大小。如果一项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则将该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要程度项目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 错报<利润总额的 3% 利润总额的 3%≤错报<利润总额的 5% 错报≥利润总额的 5%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 错报<资产总额的 0.5% 资产总额的 0.5%≤错报<资产总额的 1% 错报≥资产总额的 1%
经营收入潜在错报 错报<经营收入总额的 0.5% 经营收入总额的 0.5%≤错报<经营收入总额的 1% 错报≥经营收入总额的 1%
所有者权益潜在错报 错报<所有者权益的 1% 所有者权益的 1%≤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的 2% 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的 2%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类型 财务报告内控缺陷评价定性标准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并给公司造成重要损失和不利影响
2、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在经过合理时间后,未得到整改
3、发现以前年度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更正
重大缺陷
4、公司内部控制环境无效
5、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但公司内部控制运行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6、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或无效
重要缺陷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或实施相应的控制机制,且没有相应的补偿
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
真实、准确的目标。
缺陷类型 财务报告内控缺陷评价定性标准
一般缺陷 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要程度项目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损失<利润总额的 3% 利润总额的 3%≤损失<利润总额的 5% 损失≥利润总额的 5%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类型 非财务报告内控缺陷评价定性标准
1、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出现重大失误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政府部门处罚,且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3、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重大缺陷 4、媒体负面新闻频现,情况属实,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5、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造成按定量标准认定的重大损失
6、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得到整改
7、出现重大安全生产、环保、产品质量或服务事故
1、民主决策程序存在但不够完善或决策程序出现失误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重要缺陷
3、重要业务制度执行中存在较大缺陷
4、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缺陷类型 非财务报告内控缺陷评价定性标准
5、媒体出现负面新闻,波及局部区域
6、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得到整改
1、公司决策程序效率不高,影响公司生产经营
2、公司员工违反内部规章,给公司造成一般损失
一般缺陷 3、媒体出现负面新闻,但影响不大
4、公司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5、公司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四、公司内部控制基本情况
(一)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
1、内部环境
1.1 治理结构
公司自成立以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并结合业务经营具体情况,不断完善公司“三会一层”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形成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规范运行,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尽职尽责,按制度规定切实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增减注册资本、利润分配等,2024 年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 3 次股东大会。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股东大会和全体股东负责,保障公司经营决策高效、有序地进行,2024 年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共召开了 5 次会议。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以及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实施监督,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2024 年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 5 次会议。
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完成。
公司设立独立于其他单位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的经营管理结构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下设的 SMO 中心管理部、商务部、行政部等。公司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与内部经营管理机构,明确了职权范围,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1.3 发展战略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