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炜冈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4-28 20:21:33

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防止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公司关联关系的判断、关联人的确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所定义的关联方/关联人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应当参照《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
人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当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当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指上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管理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八条 如有关人员不能确定某一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以及应履行的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则应当本着审慎原则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判断该项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以及应履行的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如果董事会秘书也不能判断的,董事会秘书应向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或有
关中介机构征求意见,以确定该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以及应当履行的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第三章 关联交易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加强关联交易管理,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所导致的道德风险、法律风险以及系统性风险。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以及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关联交易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二条 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平性、真实意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者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调控利润、向关联人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关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问询、查阅等。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关联交易时,应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予以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及事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还应当及时披露;在此标准以下的,由总经理决定。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还应当及时披露;在此标准以下的,由总经理决定。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还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应当及时披露。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含公司控股子公司)增资、减资,或通过增资、购买非关联人投资份额而形成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或增加投资份额的,应当以上市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购买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及其关联人向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以同等对价同比例现金增资,达到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免于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二十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
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控股子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交易或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对该公司权益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实际受让或出资金额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交易或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合作项目等放弃或部分放弃优先购买或认缴出
资等权利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对于未达到相关金额标准,但公司董事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放弃权利可能对公司构成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章规定。公司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须履行的审议程序。已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按照相关要求披露,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章规定:
(一)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应由出席股东会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按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决定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公司依据其公司章程或其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原则上仍应当适用《上市规则》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披露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议情况。若无法按照《上市规则》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的,应当提供第三方出具的关于交易标的价值的相关佐证材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当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及见证律师(如适用)应当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和交易对方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审慎评估相关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定价依据的充分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对公司的影响,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的权属不清、交易对方履约能力不明、交易价格不明确等问题,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且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 100%的,如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易标的盈利担保或者补偿承诺、或者交易标的回购承诺,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是否采取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第五章 日常关联交易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二)项至第(十五)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
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适用办法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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