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龙激光: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诗鸿)
公告时间:2025-04-28 18:22:57
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诗鸿)
本人李诗鸿,作为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龙激光”、“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24 年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各项议案,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发展情况,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4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 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李诗鸿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4 年 8 月出生,博士研究
生学历。2013 年 7 月,毕业于北京大学国际金融法专业,获得博士学位,斯坦福大学访问学者、台湾大学访问学者、香港树仁大学访问学者。2013年7月至2015
年 7 月,任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证券交易所博士后;2015 年 7 月至 2019 年 6 月,
任华东政法大学讲师、硕士生导师;2019 年 7 月至今,任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硕士生导师;2022 年 1 月至 2023 年 11 月,任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2 年 6 月至 2025 年 3 月,任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 关于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自查,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各相关专门委员会成员以外的任何职务,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重大业务往来或其他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 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 6 次董事会会议,1 次年度股东大会和 2 次临时股
东大会,本人出席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
会情况
应参加董事 亲自参加董 委托参加董 缺席次数 是否连续两次未 出席股东大
会次数 事会次数 事会次数 亲自参加会议 会次数
6 6 0 0 否 3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积极出席公司的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认真审阅 了公司提供的各项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最大限度发挥自身专业知 识和工作经验优势,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独立、客观地行使表决权。报 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均履行了 相关的审批程序。除需要回避表决的议案外,本人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 不存在反对或弃权的情况。
(二) 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 6 次、战略委员会会议 1 次、提名委员会
会议 2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1 次。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委员,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6次,提名委员会会议2次,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会议1次,认真审议了各项议案,与公司管理层保持了充分的沟通,勤 勉尽责地履行了职责。在审议过程中,本人秉持严谨负责的态度,深入分析各项 议案的可行性和风险点,并向董事会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 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人认为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履行了必要的审议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三) 出席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情况
报告期内,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共召开 1 次,本人亲自出席,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确认 2023 年度及预计 2024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 2024 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及日常经营的需要,交易遵循公平、公开、公允、合理的原则,价格依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因关联交易对关联方产生依赖。因此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 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 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同公司审计部保持沟通,监督公司有效执行内部控制流程。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 2023 年度公司年报的审计情况进行沟通,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本人监督公司完成选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经审查与评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关业务的专业能力和职业资格,能客观、公正及独立地进行审计工作,公司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审议程序与法律法规规定。本人与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就 2024 年度公司年报及内部控制的审计计划进行了初步沟通,并积极敦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地完成 2024 年度的审计工作。
(六)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列席公司股东大会、参加业绩说明会,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的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良好沟通交流,发挥了独立董事在监督和中小投资者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
(七)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履行董事职责,全程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业绩说明会,并对公司进行实地参观,与管理层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通过系统了解公司生产经营、规范治理、财务状况及战略规划等情况,积极为公司稳健运营
报告期内,公司对我履行独立董事职务给予了大力支持,保障了独立董事能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动态,并及时传递最新的行业信息及监管政策等,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充分的条件和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 2023 年度及预计 2024 年
度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及日常经营的需要,交易遵循公平、公开、公允、合理的原则,价格依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因关联交易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二) 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 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的情形。
(四)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 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4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本人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进行了认真审查和评估,认为其具备审计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资质,能客观、公正及独立地进行审计工作,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六)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公司第四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于 2024 年 6 月到期。2024 年 5 月 16 日,公
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继续聘任李苏玉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李苏玉女士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且聘任李苏玉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事项已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李苏玉女士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其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七)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于 2024 年 6 月届满,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
2024 年 5 月 16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及《关于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第五届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履职能力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审查,选举赵裕兴先生、狄建科先生、袁凌女士、高峰先生、丁哲波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蒋力先生、朱巧明先生、李诗鸿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其中全体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朱巧明先生、李诗鸿先生任期三年,独立董事蒋力先生任期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连任满六年之日止,公司届时将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在蒋力先生任期到期前选举新任独立董事。
2024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赵裕兴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狄建科先生、袁凌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李苏玉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袁凌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自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上述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上述管理人员均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其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九)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本人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