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和材料: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7 15:39:47
证券代码:688503 证券简称:聚和材料 公告编号:2025-022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及《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制度亦作出相应修订。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在完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前,仍由原法定代
表人继续履职。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
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 ……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名册详见附件一:发起人名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名册详见附件一:发起人名
册。 册。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5,000万股、面额
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4,203.3643万股,均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4,203.3643万股,公
普通股。 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4,203.3643万股,其他类
别股0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公司采用上述第(三)项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 公司采用上述第(三)项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
应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相关的规定。 应符合本章程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方式之一进行: 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