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泉华:公司章程(2025年4月)
公告时间:2025-04-26 02:09:57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5 年 04 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股份...... 4
第一节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7
第一节股东 ...... 7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董事会...... 23
第一节董事 ...... 23
第二节董事会 ...... 26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5
第七章监事会...... 37
第一节监事 ...... 37
第二节监事会 ...... 37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9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 39
第二节利润分配政策 ...... 40
第三节内部审计 ...... 43
第四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3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43
第一节通知 ...... 43
第二节公告 ...... 44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4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4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 45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47
第十二章附则...... 4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
他有关规定由深圳市京泉华电子有限公司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深圳市京泉华电子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依约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47552R。
第三条 公司于2017年6月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于 2017 年 6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HENZHEN JINGQUANHUA ELECTRONICS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桂月路 325 号京泉华工业园,邮
政编码:51811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70,916,968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含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依照诚
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最大限度的回报全体股东和社会,支持国家经济发展。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电源类产品(含
电源适配器、充电器、LED 驱动电源、逆变电源、储能电源,通讯电源、无线充电电源及其它智能电源)及相关电子零配件;电子变压器(含高、低频电源变压器)、电源滤波器、电感、电抗器等磁性元器件;特种变压器、轨道交通类磁性器件;光伏逆变器;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UPS 不间断电源、新能源器件、汽车电子、电力电子及医疗电子产品的研发及销售;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自有房屋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
许可经营项目:以下项目涉及应取得许可审批的,须凭相关审批文件方可经营:电源类产品(含电源适配器、充电器、LED 驱动电源、逆变电源、储能电源,通讯电源、无线充电电源及其它智能电源)及相关电子零配件;电子变压器(含高、低频电源变压器)、电源滤波器、电感、电抗器等磁性元器件;特种变压器、轨道交通类磁性器件;光伏逆变器;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UPS 不间断电源、新能源器件、汽车电子、电力电子及医疗电子产品的生产。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情况如下表:
序号 发起人名称/姓名 认购股份(万股)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1 张立品 2,767.2900 净资产折股 46.1215
2 程扬 465.5220 净资产折股 7.7587
3 鞠万金 465.5280 净资产折股 7.7588
4 汪兆华 465.5280 净资产折股 7.7588
5 李战功 232.7640 净资产折股 3.8794
6 窦晓月 258.6240 净资产折股 4.3104
7 王佩璇 181.0380 净资产折股 3.0173
8 深圳市佳盈盛投资管 336.2100 净资产折股 5.6035
理有限公司
成都高特佳银科创业
9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249.9960 净资产折股 4.1666
合伙)
10 上海高特佳春华投资 187.5000 净资产折股 3.1250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祥禾泓安股权投
11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390.0000 净资产折股 6.5000
伙)
12 总计 6,000.00 100.00%
第二十条 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为 270,916,968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本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