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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新光学: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6 00:07:46

证券代码:603297 证券简称:永新光学 公告编号:2025-014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
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1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 2 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 139 名激励对象因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对上述已获授但不具备解除限售条件的总计 211,8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授权及批准情况
1、2023 年 7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分别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了明确意见。
2、2023 年 7 月 5 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
告了《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将激励对象名
单在公司文化宣传栏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5 日起至 2023 年 7
月 14 日止,共计 10 天。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对象有关的任
何异议。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
公示情况的议案》,并于 2023 年 7 月 15 日披露了《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
3、2023 年 7 月 21 日,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存在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 2023 年 7 月 22 日披露了《公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41)。
4、2023 年 7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 2023 年 7 月 28 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日,向 98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61.8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42.48 元/
股。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以 2023 年 7 月 28 日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
授予日。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并于
2023 年 7 月 29 日披露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
5、2023 年 9 月 4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
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实际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
合计 61.80 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 98 人,并于 2023 年 9 月 6 日披露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3)。
6、2023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
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3 年 10 月 16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 48 名激励对象授
予预留部分的 10.30 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为 42.48 元/股。公司监事
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于 2023 年 10 月 17 日披露
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7)。
7、2023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实际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
票合计 10.30 万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 48 人,并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披
露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4)。
8、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陈建军、施良杰、杨哲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对上述 3 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具备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 20,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42.48 元/股。详见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4-021)。
9、2024 年 6 月 24 日,公司将上述限制性股票共 20,000 股予以回购注销,
公司总股本相应减少,由 111,170,500 股变更为 111,150,500 股。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0 日披露的《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4-030)。
10、2024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王哲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不具备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 2,000 股进
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42.48 元/股。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31 日披露的《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上述 2,000 股限制性股票尚未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11、2024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对符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27.96 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办理
解除限售手续。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
12、2024 年 11 月 5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完成解除限售手续,上述 27.96 万股限制性股票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上市流
通。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披露的《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
13、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不具备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2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42.48 元/股;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拟对 139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07,6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42.48 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 211,800 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1、回购注销的原因
(1)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 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2 位预留授
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激励计划》“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的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将按照上述规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4,2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根据公司《激励计划》《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因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需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根据《激励计划》“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全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公司将按照上述规定,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对 139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07,6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回购注销的数量
如上所述,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211,800 股,其中因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需回购注销共计 4,200 股,因公司层面业绩不达标而需回购注销共计 207,600 股。
3、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之相关条款,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公司发生派送股票红利时,调整方法如下: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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