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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澜股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4-24 22:02:26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广州高澜节能技 第一条 为维护广州高澜节能技术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制订本章程。 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
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表人。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新增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
现代企业制度运行,努力实现股东权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促进纯水冷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却及相关产业的发展。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件。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现
现代企业制度运行,努力实现股东权 代企业制度运行,努力实现股东权益和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促进纯水冷 公司价值的最大化,促进纯水冷却及相
却及相关产业的发展。 关产业的发展。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能源 第十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能源
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服务;节能技术 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服务;节能技术开开发服务;环保技术开发服务;节能 发服务;环保技术开发服务;节能技术技术转让服务;电气设备零售;电气 转让服务;电气设备零售;电气设备批设备批发;电气机械设备销售;通用 发;电气机械设备销售;通用机械设备机械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专营专 销售;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电力电 技术进出口;电力电子技术服务;工业子技术服务;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 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电子、通信与制造;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 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信息电子技究、开发;信息电子技术服务;通用 术服务;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 电气设备修理;纯水冷却技术开发服务;修理;纯水冷却技术开发服务;纯水 纯水冷却装置制造;纯水冷却装置销售;冷却装置制造;纯水冷却装置销售; 电子自动化工程安装服务;电子设备工电子自动化工程安装服务;电子设备 程安装服务;建筑物空调设备、通风设工程安装服务;建筑物空调设备、通 备系统安装服务;机电设备安装服务;风设备系统安装服务;机电设备安装 水处理安装服务;电力输送设施安装工服务;水处理安装服务;电力输送设 程服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施安装工程服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 投资管理顾问机构;投资管理服务;软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投资 件批发;软件开发;软件零售;软件测管理服务;软件批发;软件开发;软 试服务;软件服务;物联网服务;股权件零售;软件测试服务;软件服务; 投资管理;建筑劳务分包。
物联网服务;股权投资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每
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何资助。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外: ......
......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行
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
当在一年内消除该情形,在消除前,公
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其持有的股份行使
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
法转让。 转让。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的,从其规定。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有的本公司股份。 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 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司股份。
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限制性 公司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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