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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远: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陈志刚)

公告时间:2025-04-24 18:52:44

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陈志刚)
作为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浙江华远”)的独立董事,2024年度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独立履职,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发展情况,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2024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陈志刚:男,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1992年7月至1999年8月,担任温州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1999年8月至2008年7月,历任温州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业务三部副经理、业务三部经理、副总经理;2000年5月至2005年12月,历任温州华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2005年12月至今,担任温州华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8年7月至2013年1月,担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温州分所负责人;2013年1月至2021年9月,担任浙江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0年4月至今,担任温州东晟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21年9月至今,担任杭州中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20年11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处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4 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4年,公司共召开4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应出席会议4次,实际出席会议4次,没有委托出席或缺席情况。2024年度,本人出席股东大会3次。本人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积极参与讨论,并以自身专业能力和经验谨慎地做出独立的表决意见。本人对2024年度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本人认为,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均履行了合法有效的程序。
(二)在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设立了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积极参加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履行相关职责,具体情况如下: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4次,本人作为主任委员出席并主持了全部4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了公司财务报告、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议案,本人对公司各财务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对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进行了核查,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年度,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保持联系,认真审议了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时了解公司定期报告编制等各项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认真监督公司按规范聘用外部审计机构,关注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和经验、专业性、独立性。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沟通,了解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工作进度和关键审计事项,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及公正。
(四)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工作情况
2024年度,本人充分利用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时机,以视频会议、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深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管理和财务状况、内控运行情况及重大事项进展,掌握公司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同时保持关注外部环境对公司的影响,督促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管
理层高度重视与我的沟通交流,积极主动汇报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征求我的专业意见,对我提出的建议能及时落实,为我更好地履职提供了必要的配合和支持。
(五)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1、未有发生本人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2、未有发生本人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3、未有发生本人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三、2024年度独立董事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
公司2024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依据市场价格,公平、合理地确定交易金额,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未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二)定期报告情况
2024年度,公司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时编制相关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2024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本人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以往对公司的审计工作中,恪守职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规则,同意继续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参照同行业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方案合理,审议流程合规,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
(五)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不存在违反公开承诺的情况。
(六)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参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制定了一系列内部控制的规章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从而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规范和有效进行。

四、总体评价
2024年,我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有关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赋予的职责,及时跟进公司的经营情况,充分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
陈志刚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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