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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利科技: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4-23 22:55:5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二五年四月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A-3、22A、23A、24A、25A、26A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隆利科技”)委托,作为公司实施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以下简称“本次行权”)以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
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及书面陈述。
2、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未持有隆利科技的股份,与隆利科技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律师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关系。
4、在为隆利科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和文件资料,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并就相关事宜作出了口头或书面陈述;其文件资料及口头或书面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了签署该等文件资料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授权。
5、本所仅就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公司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法律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的批准、授权与实施情况

(一)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4 年 3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2、2024 年 3 月 5 日至 2024 年 3 月 15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
对象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宣传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有关的异议。监事会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4 年 3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详见公司于 2024年 3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
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4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4年4月3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6、2025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行权和本次注销的相关事项已经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关于本次行权条件达成的说明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两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行权比例为 5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之日为 2024 年 4 月 3 日,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等待期已于 2025 年 4 月 2 日届满。
(二)本次行权条件达成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2024 年年度《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5)第 441A015783 号)、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监事会的核查意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下同)披露的公告等证明材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下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下同)、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下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zhzxgk/,下同)、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下同)等公开网站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未发生不得行权的情形。
根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监事会的核查意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等证明材料,并经本所律师登陆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网站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行权的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对公司层面业绩提出要求:第一个行权期
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要求 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根据各考核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营业收入增长率实际完成率 R=各考核年度实际完成值/业绩考核目标值),公司依据下表确定公司层面行权比例:
业绩完成情况 R≥100% 100%>R≥80% R<80%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 100% 80% 0
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营业收入增长率实际达成率 R 未达到 80%,所有激
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根据公司提供的 2023 年《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4 第 441A015288)
和 2024 年《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5)第 441A015783 号),公司 2024 年
营业收入增长率为 28.74%,满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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