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箭科技:《股东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4-23 12:03:30
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经2025年4月21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1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4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7
第一节 股东会的提案......7
第二节 股东会的通知......7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8
第一节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和方式......8
第二节 股东会的秩序......9
第三节 股东会的登记......9
第四节 会议主持人......10
第五节 会议提案的审议......10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11
第六章 附则...... 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的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关联人”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定义确定)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三)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 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股东会的决议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下列交易事项:
(一) 购买资产;
(二) 出售资产;
(三)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 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时,应审计或评估、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交易金额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五)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法规、深圳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
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未达到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
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十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即五人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