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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叶股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4-22 21:55:44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并将有关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所有激励对象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在公司或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价格、任职期限要求、归属条件及归属比例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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