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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瑞达: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4月)

公告时间:2025-04-22 21:16:16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人之间
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
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关联人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五)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六)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第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
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
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十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
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时,应当
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为交易对方;
2、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3、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4、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5、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四)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为交易对方;
2、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5、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6、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8、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关
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并及时披露,独立董事发表单独意见。前款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关联交易由股东会批准。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含0.5%)至5%之间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并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含0.5%)的关联交易发表单独意见。
第二十一条 需股东会批准的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应当
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与公司日常经营有关的购销或服务类关联交易除外,但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不属于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会议
批准,有利害关系的人士在总经理会议上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对需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
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明确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至少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二)关联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
(四)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材料;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
(六)中介机构报告(如有);
(七)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审核第二十四条所列文件外,
还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如适用);
(二)公司监事会就该等交易发表的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会议依据《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
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表决,并遵守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需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原则上应获得董事会或股东会的事
前批准。如因特殊原因,关联交易未能获得董事会或股东会事前批准既已开始执行,公
司应在获知有关事实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批准程序,对该等关联交易予以确认。
第二十八条 关联交易未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或确认的,
不得执行; 已经执行但未获批准或确认的关联交易,公司有权终止。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关联交
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含0.5%)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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