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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同创: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4-21 21:48:5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保荐人”)作为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同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光大同创2024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人进行的核查工作
东方证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了光大同创出具的2024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通过询问光大同创相关人士,查阅光大同创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文件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的方式,从光大同创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了核查。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涵盖了公司及所有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事项。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务外包、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及信息披露等,并重点关注了资金活动、采购业务、销售业务等高风险领域。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事项、重点关注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措施实施情况
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运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采取的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项目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资产总额 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 资产总额的1%≤错报金 错报金额<资产总额
潜在错报 3% 额<资产总额的3% 的1%
营业收入 错报金额≥营业收入的 营业收入的1%≤错报金 错报金额<营业收入
潜在错报 3% 额<营业收入的3% 的1%
注:以上定量标准将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而适当调整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定性标准
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并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和不利影响;
重大缺陷 ②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表出现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由于政策变化或
其他客观因素变化导致的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除外);
③注册会计师发现的、未被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
报表的重大错报;

④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对公司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
效。
①未根据一般公认的会计准则对会计政策进行选择和应用的控制;
重要缺陷 ②未对非常规或复杂交易进行有效控制;
③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及控制措施;
④未对期末财务报告过程进行控制。
一般缺陷 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影响财务报表真实性的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项目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造成直接财 造成直接财产损失≥营 营业收入的1%≤造成直 造成直接财产损失<
产损失/营业 业收入的3% 接财产损失<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的1%
收入 的3%
造成直接财 造成直接财产损失≥资 资产总额的1%≤造成直 造成直接财产损失<
产损失/资产 产总额的3% 接财产损失<资产总额 资产总额的1%
总额 的3%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定性标准
①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决策失败;
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重大偏离预算;制度缺失导致系统性失效;
重大缺陷 ③前期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④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流失严重;媒体负面新闻频现;
⑤其他对公司负面影响重大的情形。
①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对公司经营产生中度影响;
②违反行业规范,受到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处罚;
③部分偏离预算;重要制度不完善,导致系统性运行障碍;
重要缺陷 ④前期重要缺陷不能得到整改;
⑤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⑥媒体负面新闻对公司产生中度负面影响;
⑦其他对公司负面影响重要的情形。
一般缺陷 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四)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三、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与内部控制相关的重大事项。
四、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及意见
公司于2025年4月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已建立了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同意将《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及意见
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已建立了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监事会审议及意见
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已建立了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监事会对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无异议。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光大同创已经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2024年度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郑 睿 刘俊清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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