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股票站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数据:

吉冈精密: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1 21:39:20

证券代码:836720 证券简称:吉冈精密 公告编号:2025-025
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5 年 4 月 18 日披露的 2024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
126,912,368.11 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102,895,226.78 元。母公司资本公积为 152,102,698.13 元(其中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为 147,524,104.84元,其他资本公积为 4,578,593.29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190,219,400 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60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
以每 10 股转增 4 股(其中以股票发行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每 10 股转增 4 股,
无需纳税;以其他资本公积每 10 股转增 0 股,需要纳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30,435,104.00 元,转增 76,087,760 股。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报告期内盈利,最近三年已分配及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共计 80,410,417.20 元,占最近三年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 150.46%,超过 30%。
三、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5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大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 2025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权益分派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利润分配制度的相关规定,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盈利能力、股东回报等因素,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第一百六十九条和《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第二章利润分配顺序及第三章利润分配政策”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条款等事项做了说明。公司利润分配顺序及政策如下: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制定持续、稳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大会违反前述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五)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的利润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和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4.未来十二个月内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的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五)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如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决定的,应就其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六)其他事项: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
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八条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三)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现金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公司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披露具体原因。
第九条 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重大
资金支出需要等原因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章程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1 、公 司的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
资回报,以维护股东权益和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保持利润
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3、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及顺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2 、监 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 、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4、公司在审议权益分派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已 披露最新一期定期报告的,其分配金额不应超过最新一期定期报告的可供分配利润。公司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披露具体原因。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
(1 )公 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 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吉冈精密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数据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股票站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