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4-21 20:23:36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莱”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富士莱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涵盖公司及其子公司所涉及的业务和事项。
2、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指标 占比(%)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之比 100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 100
之比
3、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组织架构、人力资源、社会责任、资金运营管理、采购与付款管理、销售与收款管理、资产运营管理、生产与仓储管理、研究开发管理、工程项目、关联交易管理、对外担保管理、财务报告、合同管理、印章管理、内部监督等方面。
4、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运营管理、采购与付款管理、销售与收款管理、生产仓储管理、研究开发管理、资产管理、工程项目等。
5、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不存在法定豁免的情形。
(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类别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潜在错报 营业收入总额的 营业收入总额的 1%≤潜在错报 潜在错报金额<营
金额 1.5%≤潜在错报金额 金额<营业收入总额的 1.5% 业收入总额的 1%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①公司控制环境无效;
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③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④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①未依照企业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③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④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类别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损失金额 损失金额≥资产总额 资产总额 1%≤损失金额<资 损失金额<资产总
1.5% 产总额 1.5% 额 1%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判定。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为重要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公司存在个别一般缺陷,针对发现的内部控制一般缺陷,公司已由相关部门及负责人进行整改落实,该缺陷不影响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2025年公司将继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持续提升内部控制管理水平,通过加强财务报告领域风险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与事后监督,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公司存在个别一般缺陷,针对发现的内部控制一般缺陷,公司已由相关部门及负责人进行整改落实,该缺陷不影响公司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2025 年公司将继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持续提升内部控制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3、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改进方向
2024 年度公司内控体系运行良好。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信息披露,财务报告真实可靠,资产安全,业务合法合规,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目标。2025 年度公司将继续深化以风险为导向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根据行业及公司发展实际,不断完善风险评估机制,优化内部控制流程,强化内控监督检查及改进,提高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管理的效率效果,进一步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二、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三、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记录、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访谈了公司相关人员;从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实施等情况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富士莱已经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在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出具的《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宽 张仲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