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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悦智行: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4-20 15:33:53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308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悦智行”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21.7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4,400.00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6,043.14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48,356.86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1年12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华安证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1年12月2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024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华安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滨湖新区紫云路 101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滨湖新区紫云路 1018 号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保荐代表人 李超、王运龙
联系电话 010-5668357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桥头镇吴山南路 1111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桥头镇吴山南路 1111 号
证券简称 喜悦智行
证券代码 301198
注册资本 16,90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罗志强
实际控制人 罗志强、罗胤豪
董事会秘书 蔡超威
联系电话 0574-5896885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12 月 2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审核机构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3、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4、督导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人员的承诺履行情况;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主要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6、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7、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8、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9、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股权变动和管理状况、市场营销、核心技术以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10、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11、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12、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等;
13、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持续督导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报告事项 说明
2024 年 8 月 15 日,喜悦智行公告《关于变更保荐代表人的公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 告》,鉴于华安证券原委派的喜悦智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理由 板上市的签字保荐代表人杜文翰女士工作调整,不再担任喜悦智行
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华安证券决定委派保荐代表人王运龙先生接
替杜文翰女士的工作,负责喜悦智行后续的持续督导工作。
1、2022 年 6 月,甘肃证监局出具《关于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兰州金昌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2022]4 号),反映保荐机构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营业部聘任不
具备证券基金业务所需专业能力的人员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二
是营业部在营销过程中存在向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的
行为。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
会公告〔2020〕20 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
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 145 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甘肃证监局对分支机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决定书下发后,保荐机构对照问题,积极整改,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
2、2022 年 11 月,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 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反映存在以下问题:投资银行监会、证监局和证券交 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存在合规人员独立性不足,投行条线部分易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 专职合规人员薪酬未达标,部分项目在内核会议前未开展问核工作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 等违规问题。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三
条、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
十八条规定。按照《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华安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下发
后,保荐机构对照问题,积极整改,进一步加强对投资银行业务的
合规管理。
3、2024 年 2 月 18 日,华安证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安徽监管局《关于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釆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2024]18 号):“一是公司发布的涉及“左江科技”等研究
报告存在制作不审慎的情形;二是在人员管理、网络安全管理、融
资融券业务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三是在开展投资银行业务过程
中,个别项目尽职调查不充分,质控、内核把关不严,持续督导不
到位。上述情形不符合《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
告〔2020〕20 号)第三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
引》(证监会公告〔2018〕6 号)第七条等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
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六
条第(四)、(八)项、《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218 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 117 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反映出你公
司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缺陷,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
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3 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根据《证券
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
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
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华
安证券已按照监管要求即行整改,加强了相关业务的内控和合规管
理,提升了内部管理和公司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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