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丹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17 19:01:01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4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职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1981年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
首席合伙人:李惠琦
执业证书颁发单位及序号:北京市财政局NO 0014469
截至2024年末,致同所从业人员超过六千人,其中合伙人239名,注册会计师1,359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400人。
致同所2023年度业务收入27.03亿元(270,337.32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2.05亿元(220,459.50万元),证券业务收入5.02亿元(50,183.34万元)。2023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57家,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收费总额3.55亿元(35,481.21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27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致同所已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9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2023年末职业风险基金815.09万元。
致同所近三年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致同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15次、自律监管措施9次和纪律处分0次。58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1次、监督管理措施16次、自律监管措施8次和纪律处分1次。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胡乃忠,2003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开始在致同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8份、签署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4份。
2024年12月27日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给予的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1次,除此之外,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刘民,注册会计师,201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1年开始在致同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为3家上市公司提供过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等证券服务。
2024年12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谈话提醒、北京证券交易所口头提醒监督管理措施。除此之外,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
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
施,未收到其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
分。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关文源,2001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6份。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0份。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经确认,拟签字注册会计师胡乃忠、刘民2024年度的监管谈话事项,不会影响公司2024年度审计结论的可靠性。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情况 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在查阅了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相关人员
的资格证照、有关信息和诚信记录等资料后,经审慎核查并进行专业判断,一致认可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提议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董事会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三、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公司2024年年报工作安排,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4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重点核查了会计师事务所对收入的确认及固定资产的确认等关键审计事项的审计。
四、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职责情况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较好地完成了审计工作,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年度审计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2024年报审计工作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充分沟通和讨论,共同编制确定了《史丹利2024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方案》。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2024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按时完成了公司2024年财务报告的审计,包括公司2024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2024年度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及财务报表附注等。在审计工作中,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以下方面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
(1)独立性评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小组成员未在本公司任职并未获取除法定审计必要费用外的任何形式的经济利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本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相互投资情况,也不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
(2)专业能力评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小组成员完全具备实施本次审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从业资格,能够胜任本次审计工作。
(3)审计工作计划评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通过初步调查,制定了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的审计计划,为完成审计任务和减少审计风险做了充分的准备。
(4)审计程序评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本次审计工作中实施的审计程序恰当、合理,有效地对公司财务报表及其编制进行了风险评估,客观地对公司会计政策选择和会计估计行为进行了评价。
五、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审计委员会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能按时完成公司2024年年度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