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丰电子: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4-15 20:30:1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或“本机构”)作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江丰电子”或“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 2024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中信建投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证券大厦北塔 2203 室
法定代表人 刘成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杨逸墨、韩勇
项目联系人 韩勇
联系电话 021-68801569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否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666
注册资本 265,416,083 元
注册地址 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名邦科技工业园区安山路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名邦科技工业园区安山路
法定代表人 姚力军
实际控制人 姚力军
联系人 施雨虹
联系电话 0574-5812240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2 年 9 月 14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10 月 10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年报披露时间 2025 年 4 月 16 日
其他 无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江丰电子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与审核人员进行专业沟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江丰电子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江丰电子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江丰电子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江丰电子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江丰电子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以及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
3、督导江丰电子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
4、督导江丰电子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江丰电子进行现场检查,对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等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1、基本情况
江丰电子于2024年9月2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决定将募投项目“宁波江丰电子年产 5.2 万个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用超高纯金属溅射靶材产业化项目”、“浙江海宁年产 1.8 万个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用超高纯金属溅射靶材产业化项目”和“宁波江丰电子半导体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计可
使用状态日期由原定 2024 年 9 月 30 日延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2、处理情况
(1)保荐机构充分核实了解募投项目延期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否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2)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和跟进募投项目进展情况。
(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及地点、调整投资金额及内部投资结构
1、基本情况
江丰电子于2025年1月2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于2025年1月2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及地点、调整投资金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公司决定变更及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具体如下:
(1)变更“浙江海宁年产 1.8 万个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用超高纯金属溅射靶材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及地点,并调整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和内部投资结构;
(2)调整“宁波江丰电子年产 5.2 万个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用超高纯金属溅射靶材产业化项目”的投资金额及内部投资结构。
2、处理情况
(1)保荐机构充分核实了解募投项目变更及调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和跟进募投项目进展情况。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其他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江丰电子在工作过程中为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现场或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公司各部门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江丰电子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将相关文件交送保荐机构;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
综上所述,江丰电子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本次持续督导期内,江丰电子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江丰电子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内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江丰电子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江丰电子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江丰电子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募集
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杨逸墨 韩 勇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朱明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