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事利: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4-09 16:38:4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事利”、“公司”或“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限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国信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规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名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编号 Z27074000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的基本情况
项 目 内容
保荐人名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保荐代表人 罗傅琪、季诚永
联系电话 0571-85316112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项 目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天城路 68 号(万事利科技大厦)2 幢 5 楼 501 室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天城路 68 号(万事利科技大厦)2 幢 5 楼 501 室
法定代表人 李建华
联系人 叶晓君
联系电话 0571-8684761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9 月 22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内容
公司在 2021 年 9 月 22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
发布的主要信息披露文件已经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
审阅。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除浙江证监局对公司《警示函》所涉及的问题外,保荐代表人认
情况 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
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针对《警示函》中公司“信息披露不及
时不准确”问题,保荐代表人已积极督促公司在后续信息披露文
件中对上述内容进行补充披露。
1、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10 日、2022
年 12 月 12 日-13 日、2023 年 12 月 25 日-29 日、2024 年 12 月
27 日-31 日对公司进行了定期现场检查,检查了公司的募集资金
的存放和使用、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生产经营、信息披
2、现场检查情况 露等情况。
2、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及持续督导小组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2022 年 11 月 23 日、2023 年 11 月 15 日、2024 年 12 月
27 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进行了年度现场培
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督导公司持续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健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全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如《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包括但不限于防止 规则》《独立董事制度》《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 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内部审计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制度、内控制度、内部 务管理制度》等,公司在持续督导期内能有效执行上述规章制度。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
度等)情况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 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人、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 监管协议》。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通过核对募集资金台
专户情况 账等方式核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
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共召开股东大会 11 次,董事会 26 次,保
股东大会情况 荐代表人根据会议的重要性列席相关会议。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募
6、保荐人发表独立意 集资金置换、关联交易、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首次公开发行
见情况 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7、保荐人发表公开声 无
明情况
8、保荐人向交易所报 无
告情况
9、保荐人配合交易所
工作情况(包括回答问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不存在询、安排约见、报送文 其他需要保荐人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件等)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项 目 内容
1、发行人配合保荐工 发行人能够按照本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能够如实回答保
作的情况 荐人的提问并积极配合现场工作的开展
2、发行人聘请的证券
服务机构参与保荐工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勤勉尽责,能够较好完成相关工作作的情况
1、2023 年 9 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
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2023 年 10 月
26 日,发行人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杭州万事利丝绸文
化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33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指出
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3、其他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年产 280 万米数码印花生产线技术改造
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投资总额差异较大,公司未及时对
外披露具体原因。公司在 2022 年至 2023 年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报告中对于募集资金使用比例较低的原因披露不准确。
公司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流程不规范、募集资金专户资金披露
用途与三方监管协议不一致、募集资金划转披露不准确等问题。
公司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李建华、总经理余志伟、财务总监韩青、董事会秘书叶晓君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李建华、余志伟、韩青、叶晓君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及时制定并实施整改措施,具体情况如下:1、针对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问题,公司已在后续信息披露文件中对上述内容进行补充披露;2、针对“募集资金使用流程不规范”问题,公司及时修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3、针对“募集资金专户资金披露用途与三方监管协议不一致”问题,公司已与保荐人、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并进行了信息披露。4、针对“募集资金划转披露不准确”问题,公司已加强内部培训,避免相关问题的再次发生。
2023 年 11 月 6 日,公司已按《警示函》要求向浙江证监局
报送了《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证监局现场检查警示函的整改报告》。
综上,公司针对《警示函》所列示问题均已整改完成,同时公司加强了对内部管理人员的培训,定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后续将持续对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加强控制、严格规范,强化内审部门监督作用,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并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人已于 2023 年 10 月及 12 月针对上述
问题对万事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专项培训,已督促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续强化和完善募集资金使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等方面的规范运作,提高信息披露意识,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2、2024 年 5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展示营销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方式进行变更:项目变更前的实施方式为在北京、上海、西安三地通过购买门店的方式各建设 1 家展示营销中心,项目变更后的实施方式为在上海通过购买门店的方式建设 1 家展示营销中心,在北京、西安通过租赁门店的方式建设 2 家展示
营销中心。2024 年 6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