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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江股份: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4-07 18:05:2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71号)核准,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江股份”或“公司”)非公开发行17,044,100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33.5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1,999,996.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4,270,754.72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57,729,241.28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 8月30日出具的“大华验字[2022]000604号”《验资报告》验资确认,且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泰君安证券”)作为承接振江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健
保荐代表人:黄飞、沈强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振江股份
股票代码:603507.SH
注册资本:18,430.1307万元
法定代表人:胡震
注册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镇澄路2608号
董事会秘书:袁建军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9月22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71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17,044,100 股 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 33.56 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1,999,996.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4,270,754.72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57,729,241.28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 8月30日出具的“大华验字[2022]000604号”《验资报告》验资确认,且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五、保荐工作概述
公司聘请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负责对振江股份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披露了《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由国泰君安证券承接振江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
在承接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其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督导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在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2023年10月,因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需要,公司聘请国泰君安证券担任保荐机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职责由国泰君安证券承接。国泰君安证券指派黄飞先生、沈强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公司已按要求履行了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程序。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董事会秘书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2023年6月,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口头警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研发升级建设项目”原定完工日期为2022年12月,项目于2022年12月到期
后继续实施,公司延迟超过3个月才就延期事项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董秘予以口头警示。
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上述问题,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学习上市规则和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同时进一步增强内部规范管理,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项。
(三)公司原职工代表监事亲属短线交易事项
2023年6月至2024年2月期间,公司原职工代表监事董冰先生的亲属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而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形,董冰先生及其亲属已就该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歉,并将上述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全部上缴公司,公司已对上述短线交易情况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积极整改,完善相关内控制度,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要求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学习《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承接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向保荐机构及时通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并按照相关规定和与公司约定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承接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审阅了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公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
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承接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黄 飞 沈 强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朱 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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