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江股份: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振江股份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03 22:31:06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德皓核字[2025]00000559 号
北 京 德 皓 国 际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BeijingDehaoInternational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LimitedLiabilityPartnership)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2024 年度)
目 录 页 次
一、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1-2
二、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 1-8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使 用 情 况 鉴 证 报 告
德皓核字[2025]00000559 号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江股份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一、董事会的责任
振江股份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振江股份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振江
德皓核字[2025]00000559 号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股份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
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
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 振江股份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
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振江股份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振江股份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振江股份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
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宋斌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张晔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071 号”文核准,于 2022 年 8 月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704.41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3.56 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571,999,996.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4,270,754.72 元,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57,729,241.28 元。
截止 2022 年 8 月 29 日,本公司上述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22]000604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截止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募集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 目 以前年度金额 本期金额 累计金额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 571,999,996.00 571,999,996.00
减:发行费用 14,270,754.72 14,270,754.72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557,729,241.28 557,729,241.28
减: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 225,319,200.00 225,319,200.00
募投项目支出
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支出 257,195,030.57 49,864,258.17 307,059,288.74
减:专户银行手续费支出 54,862.08 36,702.70 91,564.78
减:结项余额转出 774,714.28 25,094,283.51 25,868,997.79
减: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50,000,000.00 50,000,000.00
加:募集资金专户利息收入 594,327.32 15,482.71 609,810.03
加:归还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50,000,000.00 50,000,000.00
期末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 24,979,761.67 0.00
二、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
2022 年,根据各募投项目分别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
分行、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利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及原保荐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
行、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港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连云港振江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与原保荐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
设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并要求保荐代表人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现场调查一次。
本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3 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司聘
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公司与原
保荐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
议相应终止,公司于 2024 年 2 月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重新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连云港振江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全
资孙公司 JZNEE Renewable Energy Technology Inc.于 2024 年 2 月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重新签订了《五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及《五
方监管协议》内容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根据本公司与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及《五方监管
协议》,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
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
之间确定),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银行名称 账号 初时存放金额 截止日余额 存储方式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8110501012402035371 75,283,014.87 - 已销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澄西支行 92040078801500000967 15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