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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重工: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03 20:15:39

证券代码:600031 证券简称:三一重工 公告编号:2025-020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5 年 4 月 3 日,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八届
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议 案》,具体情况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三 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作出修订。
一、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公司章程》原条款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第一条 为维护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制订本章程。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第三条 公司于 2003 年 6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监 第三条 公司于 2003 年 6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发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
行字[2003]55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监发行字[2003]55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民币普通股 6000 万股,并于 2003 年 7 月 3 日在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 万股(以下简称“A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并于 2003 年 7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
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事务的董事。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经登记机关核准,公司主营范围: 生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
产建筑工程机械、起重机械、停车库、通用设备 产建筑工程机械、起重机械、停车库、通用及机电设备(其中特种设备制造须凭本企业行政 设备及机电设备(其中特种设备制造须凭本许可)、金属制品、橡胶制品、电子产品、钢丝 企业行政许可)、金属制品、橡胶制品、电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客车(不含小 子产品、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轿车)和改装车;建筑工程机械、起重机械、停车 件、客车(不含小轿车)和改装车;建筑工库、通用设备及机电设备的销售与维修;金属制 程机械、起重机械、停车库、通用设备及机品、橡胶制品及电子产品、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 电设备的销售与维修;金属制品、橡胶制品管和软管组合件的销售;客车(不含小轿车)和改 及电子产品、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装车的销售(凭审批机关许可文件经营);五金及 组合件的销售;客车(不含小轿车)和改装法律法规允许的矿产品、金属材料的销售;农业机 车的销售(凭审批机关许可文件经营);五械销售;提供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经营商品和 金及法律法规允许的矿产品、金属材料的销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的 售;农业机械销售;提供建筑工程机械租赁
除外);农业机械制造(限外埠生产)。 服务;经营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
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的除外);农业机械制

造(限外埠生产)。(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
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
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
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三一集团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 2000 年 12 月 8 日公司成立时,向发起 湖南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无锡亿利大
人三一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 机械有限公司、河南兴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公司、无锡亿利大机械有限公司、河南兴华机械 和娄底市新野企业有限公司,各发起人以原
制造有限公司和娄底市新野企业有限公司发行 三一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截至 2000 年 10 月
了 18000 万股,占公司当时发行股份总数的 31 日经审计后全部净资产按 1:1 的比例等额
100%。 折合为公司的股本 18000 万股,公司设立时
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8000 万股、面额股的每
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目前股份总数为 8,474,978,037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8,474,978,037 股, 8,474,978,037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其他种类股 0 股。 股 8,474,978,037 股,其他类别股 0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股计划的除外。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何资助。 照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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