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世科: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4-03 17:49:42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5)第 5028-1 号
致: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专业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需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律师已证实书面材料的副本、复印件与正本、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验证,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5年3月19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
信息披露媒体。2025 年 4 月 3 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61 人,共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28,017,406 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7095%。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张玉家先生主持会议。
经核查,会议通知的公告时间系会议召开时间的 15 日前。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一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6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28,017,406 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0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1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6,565,682 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06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1,451,724
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02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239,651 股,占公司截至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41%。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程序对议案进行表决。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3 日
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负责统计。
(三)全部投票活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向公司提供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住所、名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27,681,5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7%;反对 222,5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6%;弃权 113,3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3,903,8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784%;反对 222,5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482%;弃权 113,3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34%。
表决结果:通过。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继斌 经办律师(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