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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江环保: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4-03 17:09:3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7174000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5 号)核准,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江环保”、“发行人”或“公司”)向 8 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25,988,7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5.3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199,999,997.00 元,扣除与发行相关的发行费用 5,691,719.91 元后(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 1,194,308,277.09 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3年 5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招商证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上述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招商证券根据《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霍达
保荐代表人 刘兴德、罗立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发行人名称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 东江环保
证券代码 002672.SZ
注册资本 110,525.58 万元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路 9 号东江环保大楼 1 楼、3 楼、8 楼
北面、9-12 楼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路 9 号东江环保大楼 1 楼、3 楼、8 楼
北面、9-12 楼
法定代表人 王碧安
实际控制人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董事会秘书 乔伊威
联系电话 0755-88242614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3 年 5 月 18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
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相关决策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对公司关联交易及预计关联交易情况发表意见;
3、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4、持续关注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8、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变更
保荐机构原指定李奇崎、罗立负责本次发行持续督导工作。因李奇崎工作变动,不再适合继续履行本次发行的持续督导职责。为此,保荐机构决定指派刘兴德接替李奇崎履行本次发行剩余督导期的持续督导工作事宜。本次变更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报告程序。
(二)经营业绩波动
受市场竞争加剧以及新投产项目转固带来大额折旧摊销等不利因素影响,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经营业绩均出现亏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75,047.06 万元和-80,418.59 万元,分别同比下降 50.37%和 7.16%。保荐机构持续关注了公司业绩波动情况,已建议公司做好业绩披露工作,积极应对市场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努力降低外部环境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的冲击,持续提升经营效率,改善经营业绩。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对外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持续督导
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在法定持续督
导期结束后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保荐机构仍将对其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持续督导。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兴德 罗 立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霍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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