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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4-03 16:47:03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持续督导
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5 年 4 月 3 日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英文名称 CHINA ZHESHANG BANK CO., LTD.
A 股代码 601916
公司简称 浙商银行
注册地址 中国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建强
董事会秘书 骆峰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
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经营范围 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浙商银行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339 号)核准,浙商银行向 A 股原股东配售新股,并已于
2023 年 6 月成功完成 A 股配股发行上市工作,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756,073,153.7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34,225,005.83 元(不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721,848,147.87 元。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2300822 号)。
三、保荐工作概述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中信证券作为浙商银行 A 股配股的保荐机构,根
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
浙商银行履行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义务,持续督导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
保荐机构对浙商银行 A 股配股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调查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3、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8、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为保荐机构本次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现场及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
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浙商银行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够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的协调与核查工作。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公司管理层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姜颖
年 月 日
程越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张佑君
保荐人公章: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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