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和展: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公告时间:2025-04-02 21:51:44
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 2024 年度独立性情况的专项评估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任独立董事肖和勇先生、张军洲先生、李哲先生对照有关独立董事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的相关规定进行了逐项自查,并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自查报告。结合独立董事的自查情况以及公司的核查情况,公司董事会对全体独立董事在 2024 年度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1.独立董事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附属企业任职;
2.独立董事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3.独立董事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4.独立董事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5.独立董事不是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6.独立董事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7.独立董事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以上第 1 项至第 6 项所列任一种情
形;
8.独立董事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全体独立董事持续保持独立性,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