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马电力: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石维磊
公告时间:2025-04-02 19:00:09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在 2024 年的工作中,我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保持对公司运营情况的关注,积极参加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并审慎行使表决权,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有效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我在 2024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石维磊,男,197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战略管理学博士、正教授职称。自 2008 年起,历任美国纽约市立大学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访问教授、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教授;2022 年至今,任长江商学院教授。2022 年 5 月至今,兼任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603587.SH)独立董事;2024 年 5 月至今,兼任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 年 11 月至今,兼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其他影响我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4 年度履职概况
1、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我严格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出席了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以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2024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18 次董事会,共召开 6 次股东大会,具体出席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会
情况
本年应参 亲自出 以通讯 委 托 出 缺 席 是否连续两 出席股东大会
加董事会 席次数 方式参 席次数 次数 次未亲自参 的次数
次数 加次数 加会议
18 18 18 0 0 否 0
我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通过电话、微信等电子通讯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就相关问题与公司进行讨论与研究。在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召开前,公司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了有力支持。
我认为,公司 2024 年度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表决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皆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本年度不存在独立董事提请召开董事会或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不存在独立董事反对董事会议案的情形,亦不存在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形。
2、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市场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公司的报告及评价,就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及时联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了解相关情况,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机会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并通过会谈、电话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长效沟通,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了沟通交流,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督促公司规范运作,为公司稳健和长远发展提供合理化建议。公司经营管理层给予了大力支持,积极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安排接待调研工作,及时回应本人关注的问题,为本人提供便利顺畅的履职渠道。
三、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对以下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在核查相关资料后对各事项的决策、执行及披露情况的合理性与合规性做出了独立客观判断,并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有承诺事项均按约定有效履行,不存在未履行承诺事项的情况。
2、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多次听取管理层对于公司内部控制进度及执行情况的汇报。2024 年度,公司持续完善、健全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够有效执行,未发生违反《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
公司聘请安永华明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
审计并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在所有重大方
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3、提名或任免董事,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及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审议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的议案》以及《关于聘任公司轮值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认为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履职能力均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未解除的现象。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成就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核查了公司第一、二、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第一、二、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认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相关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5、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为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报告期内公司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本人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能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允的职业准则,
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完成各项审计工作。
6、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未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7、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对《关于预计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新增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认为:公司预计的 2024 年度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之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8、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公司对 2024 年度的内部控制制度及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有关要求。
9、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与建议
2024 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审慎行使表决权,有效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 年,本人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责,充分利用本人的业务经验和专长,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
独立董事:石维磊
2025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