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同洲:关于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之间协议转让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01 20:41:58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 同洲 公告编号:2025-033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之间协议转让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股东由鑫堂、吴一萍、吴莉萍、熊波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
一致。
特别提示:
1、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由鑫堂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吴一萍女士、吴莉萍女士、熊波先生发来的《关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吴一萍、吴莉萍、熊波先生因个人资金安排需要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由鑫堂转让其合计持有公司的52,219,810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7.00%),股份转让价格为5.97元/股,转让价款合计为311,752,265.70元。
2、本次股份转让是一致行动人之间股份的内部转让,仅涉及一致行动人内部持股结构的变化,其合计持股数量和比例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四个股东吴一萍、吴莉萍、由鑫堂、熊波原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仍在有效期内时则仍然互为一致行动人。
3、本次股份转让不会导致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及公司控制权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持续经营情况产生影响,同时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4、本次股份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股份转让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一、股份转让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由鑫堂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吴一萍女士、吴莉萍女士、熊波发来的《关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吴一萍、吴莉萍、熊波因个人资金安排需要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由鑫堂转让其合计持有公司的52,219,8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0%),股份转让价格为5.97元/股,转让价款合计为311,752,265.70元。
本次股份转让前后,由鑫堂及其一致行动人吴一萍、吴莉萍、熊波内部持股结构发生变化,但其合计持股数量和比例未发生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股份转让前 本次股份转让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由鑫堂 30,500,243 4.09% 82,720,053 11.09%
熊波 12,219,236 1.64% 1,219,236 0.16%
吴一萍 30,727,518 4.12% 5,139,811 0.69%
吴莉萍 26,632,103 3.57% 11,000,000 1.47%
合计 100,079,100 13.42% 100,079,100 13.42%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吴一萍、吴莉萍、熊波
受让方:由鑫堂
(在本协议中,转让方、受让方单独称“一方”,合称“各方”。)
1、各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其所持有的同洲电子7.00%的股份,对应上市公司股份52,219,810股(以上股份合称为“标的股份”)。
2、标的股份的转让单价为人民币5.97 元/股,转让价款为总计人民币311,752,265.7元(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各转让方应取得的股份转让价款具体如下:
序号 转让方 标的股份数量(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 股份转让价款(元)
份比例(%)
1 吴一萍 25,587,707 3.43% 152,758,610.8
2 吴莉萍 15,632,103 2.10% 93,323,654.9
3 熊波 11,000,000 1.47% 65,670,000.0
序号 转让方 标的股份数量(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 股份转让价款(元)
份比例(%)
合计 52,219,810 7.00% 311,752,265.70
3、股份转让价款将按照如下付款节奏,分两期支付:
(1)自本次协议转让取得深交所合规确认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25%;
(2)自标的股份正式完成过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75%。
4、各方同意,自受让方向转让方分别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即股份转让价款的25%)后3个工作日内,各方(并且转让方应当确保上市公司)应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分别备齐所需提供的全部有效文件,签署或提供标的股份过户所需全部法律文件、资料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的完税证明),共同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5、自签约日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以下简称“交割日”),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根据深交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6、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基于标的股份的一切权利自交割日起由受让方享有。
7、本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原因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如果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之任何陈述或保证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存在误导性,或任何承诺或者义务并未得到全面、及时地履行,或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或义务,均构成该方对本协议的违反。上述违反本协议的一方称为违约方。违约方除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还应赔偿和承担非违约方因该违约而产生的或者遭受的损失、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和责任。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份转让是一致行动人之间股份的内部转让,仅涉及一致行动人内部持
股结构的变化,其合计持股数量和比例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四个股东吴一萍、吴莉萍、由鑫堂、熊波原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仍在有效期内时则仍然互为一致行动人。
本次股份转让不会导致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及公司控制权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持续经营情况产生影响,同时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其他说明事项
1、本次股份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股份转让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2、本次股份转让后,由鑫堂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的变动仍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白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