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明技术: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4-01 19:50:36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明技术”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与前述“本次调整”合称为“本次调整及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已经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本所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3、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 2025 年 3 月 6 日,锐明技术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及《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 2025 年 3 月 6 日,锐明技术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锐
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
关事项的议案》,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刘垒、黄凯明已回避表决,符合
《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三) 2025 年 3 月 6 日,锐明技术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锐
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核实<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议案》,认为:“《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
有效调动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引进和保留优秀人才,
提升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四) 2025 年 3 月 19 日,公司披露《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2025 年
3 月 7 日至 2025 年 3 月 17 日(以下简称“公示期”),公司通过公司内部系统
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收到任
何异议或意见。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 2025 年 3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深圳
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有关事项的议案》。
(六) 2025 年 3 月 25 日,公司披露《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七) 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5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 2025年4月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九) 2025年4月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锐明技术已就本次调整及授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提供的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激励计划的证明文件及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及承诺,存在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因此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同意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37 名调整为 136名,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614 万份调整为 613 万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相关情况
(一) 本次授予的授权日
1. 2025 年 3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授权
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2. 2025 年 4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 2025 年 4 月 1 日为
本次授予的授权日。
3. 2025 年 4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 2025 年 4 月 1 日为
本次授予的授权日。
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授予不存在于《激励计划(草案)》及《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授予期间向激励对象授予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锐明技术确定本次授予的授权日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授予的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
1. 2025 年 4 月 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5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符
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
会确定 2025 年 4 月 1 日为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同意公司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36
名激励对象授予 613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45.63 元/份。
2. 2025 年 4 月 1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5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符
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